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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08日 10:59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党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和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我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上半年根据学校下达的党建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划拨给各基层党组织一定数额的党建经费。同时,根据各基层党组织上缴的上年度党费的30%(离退休老同志为70%)下拨返还给各基层党组织。同时,分别制定年度党建经费和党费分配、使用、管理方案。划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结余部分年底清零。下拨返还给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我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九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开展党建活动时,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大体上包括18种费用。具体内容为: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党建活动要有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底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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